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对于室内空气品质(IAQ)和热舒适性的研究已成为当今建筑环境领域的热点问题。
目前对空调室内热环境的主观评价指标有很多种,包括人工神经网 络(ANN)的PMV指标预测[1],基于模糊数学的PMV指标预测,基于热平衡的无因次数HB(Heat Balance)的评价指标[2]等。
但是,以前的文献大多是关于PMV计算方式的描述,很少从现场测试的角度来探讨,本文则从探讨现 场测定方法入手,结合某实验楼自然通风的测试工作讨论PMV的测定方法及数据处理,在此基础上对自然通风室内热舒适性进行分析,并讨论温度、风速等因素对 PMV值的影响。
Abstract: This paper presents heat stress Standard ISO 7243, which is based upon the 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index (WBGT), and considers its suitability for use worldwide. The origins of
the WBGT index are considered and how it is used in ISO 7243 and across the world as a simple
index for monitoring and assessing hot environments. The standard (and index) has validity, reliability
and usability. It is limited in application by consideration of estimating metabolic heat and the
effects of clothing. Use of the standard also requires interpretation in terms of how it is used.
Management systems, involving risk assessments, that take account of context and culture, are
required to ensure successful use of the standard and global applicability. For use outdoors, a WBGT
equation that includes solar absorptivity is recommended. A ‘clothed WBGT’ is proposed to account
for the effects of clothing. It is concluded that as a simple assessment method, ISO 7243 has face
validity and within limits is applicable worldwide.
测量热舒适度,使用WBGT探头,使用 testo 400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引用标准
GB/T 146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table width=240 height=114 style="border-collapse:collapse;width:180.00pt;">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在风速高于 10 m/sec(米/秒)(22.3 英里/小时)时,应在麦克风上使用防
风罩。
一般声级测量可使用 A 加权。如果是检查噪音的低频部分,则应使用 C 加权。
如果 C 加权的声级远高于 A 加权的声级,即表示存在大量的低频噪音。
选择所需的响应时间和加权方式。如果声源由短脉冲波组成或者只捕获峰值声
级,将响应模式设为 FAST(快速)。要测量普通声级,则使用慢速设置。如要
测量普通声级,选择 A 加权;如果是测量隔音材料的声级,则选择 C 加权。
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清洗工作的方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内部的清洁程度直接影响到室内空气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确保 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全顺利召开,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集中空调清洗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要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确;齐抓共管、高效运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地区加大监管力度,使本市集中空调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运行,确保室内空气的卫生安全。
二、工作范围
(一)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超市、影剧院、展览馆等。
(二)使用集中空调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使用集中空调的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等服务设施。
(四)其他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如写字楼、办公楼、学校、培训中心等。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8月)
8月初召开市区二级政府和各部门动员大会,明确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责任,对此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发布政府通告,明确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责任。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制定本部门和区县的工作方案。
(二)清洗工作实施阶段(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1、31个奥运竞赛场馆、45个独立训练场馆,在2008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洗工作。
2、承担“好运北京”系列赛事的35家宾馆饭店,必须在2007年8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其他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总体数量的70%,2008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3、营业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其他有集中空调的商场、市场,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4、使用集中空调的医疗机构,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5、学校使用的集中空调,可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清洗,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6、其他有集中空调的单位,且2年以上未进行清洗的,2008年5月31日前完成清洗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6月)
各阶段工作完成之后,要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内容要包括清洗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解决的主要问题,取得的经验,下一阶段的工作设想等。协调小组在2008年6月对清洗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市政府汇报。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运行行为
各集中空调产权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 50365 - 2005)的规定,建立健全集中空调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专门档案。制定开放式冷却塔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冷却水中消毒药剂的有效浓度。要遵守集中空调清洗的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保证清洗质量。因拒绝清洗或者不按规范清洗集中空调,引发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集中空调清洗服务机构
集中空调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 - 2003)的规定,并应取得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清洗过程要全程监控,保留影像资料,设立质检员。对公共场所实施清洗时,质检员要对清洗过程进行记录,清洗结束后质检员按照有关卫生要求进行自查。清洗机构和被清洗单位应出具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
(三)加强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洗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疾控机构进行检测。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将符合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作为向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凡申请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提供集中空调卫生学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清洗质量验收单》。在2008年5月底之前,对所有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重新换发卫生许可证。在北京卫生监督网上公布相关清洗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对提供集中空调相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质监部门对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开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系统)内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确保2008年5月底前完成清洗工作。
(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清洗工作的长效机制
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将本市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洁维护工作依法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六)加强专项检查和信息汇总
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阶段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每月月底前,以台帐的形式向清洗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洗工作的进展情况,首次上报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五、任务分工
(一)综合监管
市“2008”环境办、市卫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为综合监管部门。市“2008”环境办作为综合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此次空调清洗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综合报告,建立全市集中空调清洗情况台帐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对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清洗效果实施监督;市建委负责对提供集中空调相应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市质监局负责相关标准的发布,并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安监局负责此项工作开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
(二)行业监管
市教委负责督促各类学校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建委负责督促具有物业服务的写字楼、办公楼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督促轨道交通、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等服务设施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各商场、超市、公共浴池等商业场所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文化局负责督促各影剧院、图书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清洗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督促各医疗机构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体育局负责督促各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等体育场所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督促各宾馆、饭店等住宿业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单位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
(三)中央、军队所属单位的管理
中央、军队所属单位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在中央、军队的主管部门配合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落实。
(四)属地管理
各区县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内的集中空调清洗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清洗责任之外的场所,由区县负责组织落实清洗工作。
六、成立市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李 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陆海军 市“2008”环境办主任
市市政管委主任
金大鹏 市卫生局局长
隋振江 市建委主任
赵长山 市质监局局长
周毓秋 市安监局局长
成 员:市“2008”环境办、市卫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督查室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2008”环境办,市“2008”环境办常务副主任郑西平任办公室主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集中空调清洗工作事关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清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顺利举办为出发点,树立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针对集中空调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开展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同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本市集中空调卫生安全水平,为北京奥运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列出各阶段清洗工作的倒排期;同时要做好集中空调清洗情况台帐的信息收集、汇总、汇报工作,确保每一台集中空调的现状和清洗情况都及时纳入台帐。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的清洗工作,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涉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的清洗工作进行集中检查验收。
(三)做好宣传工作,正面引导
集中空调清洗工作要以正面宣传为主,通过媒体,积极倡导和宣传集中空调清洗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要求。要通过媒体宣传集中空调清洗工作的必要性和相关标准,使各集中空调产权单位牢固树立其集中空调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强化其卫生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其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规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得到市政府同意后,就集中空调清洗工作可向社会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布。
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